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42号 |
原告宋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1年6月14日。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7月15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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