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执 行 裁 定 书 |
(2014)浚法执字第287号 |
申请执行人张俊峰。 申请执行人徐梦一。 申请人徐笑灿。 法定代表人张俊峰。 申请执行人姜现仁。 申请执行人姜爱兰。 申请执行人姜文粮。 法定代表人姜爱兰。 被执行人阳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中段黎阳路中段联通综合楼。 负责人李金航,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俊峰、徐梦一等六人与被执行人阳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刑初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浚刑初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桑 文 宇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广 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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