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309号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309号 原告陈牛套,男,出生于1935年7月15日,汉族。 被告郭喜耐,女,出生于1967年7月1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牛套诉被告郭喜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牛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元,由原告陈牛套负担。
审 判 长 肖 均 锋 审 判 员 杨 树 安 人民陪审员 王 雪 军
二O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 新 霞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