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执 行 裁 定 书 |
(2014)浚法执字第308号 |
申请执行人余运青。 被执行人姜继得。 申请执行人余运青与被执行人姜继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继得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桑 文 宇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 月 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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