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上民初字第1000-1号 |
原告鲁德宇,男,1965年5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小杰,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大海,男,汉族,4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德宇诉被告胡大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2日以想与被告庭外进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想与被告进行调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德宇的撤诉申请。
审 判 长 韦 鹏 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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