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419号 |
原告马新福,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爱国,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岳红霞,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西超,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晓艳,女,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福诉被告王西超、李晓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新福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新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马新福负担。
审 判 员 丁 强
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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