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上民初字第769-1号 |
原告韩凤群,女,1973年1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春才,1972年2月7日生,汉族。 被告程浩,男,1987年2月4日生,汉族,。 被告季科进,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凤群诉被告程浩、被告季科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韩凤群于2014年9月1日以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凤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凤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韩凤群负担。
审 判 员 禹红岩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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