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826号 |
原告张利利,又名张丽丽,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江云,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利诉被告赵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利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利利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利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利利负担。
审 判 员 马文川
二Ο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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