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登民一初字第299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闫清杰,任行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丁雪伟,该行法律顾问。 被告周西军,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生。 被告任雅丽,男,汉族,1983年3月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诉被告周西军、任雅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直未交纳诉讼费。经本院催交法定期限内仍未交纳,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诉被告周西军、任雅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直未交纳诉讼费用,经催交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鸿涛 人民陪审员 朱国平 人民陪审员 乔梦亭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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