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登民一初字第702号 |
原告耿炎章,男,汉族,1928年4月16日生。 被告耿占朝,男,汉族,成年。 被告耿占印,男,汉族,成年。 被告耿占争,男,汉族,成年。 被告耿黑妮,女,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炎章诉被告耿占朝、耿占印、耿占争、耿黑妮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耿炎章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耿占朝、耿占印、耿占争、耿黑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耿占朝、耿占印、耿占争、耿黑妮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耿炎章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耿占朝、耿占印、耿占争、耿黑妮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耿炎章承担。
审 判 长 牛文强 人民陪审员 张学芳 人民陪审员 范中乾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朝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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