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登民一初字第685号 |
原告冯荣欣,男,1951年2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跃辉,男,1977年8月22日生,汉族。 被告王福钦,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荣欣诉被告王福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荣欣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福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福钦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荣欣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王福钦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荣欣承担。 审 判 长 牛文强 人民陪审员 张学芳 人民陪审员 高韶峰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锐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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