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22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清,男,汉族,1956年12月1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师桂香,女,汉族,1979年1月21日出生。 上诉人张国清、师桂香因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6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国清,上诉人师桂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67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0元,退还张国清7300元,退还师桂香6100元。 审 判 长 张 建 军 审 判 员 刘 红 军 审 判 员 赵 晓 涵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贾 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