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33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莉娜,女,汉族,1985年5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齐锦营,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波,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霄楠,男,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 上诉人常莉娜因与被上诉人张霄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常莉娜的委托代理人齐锦营,被上诉人张霄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诉讼过程中,常莉娜提交了向张霄楠汇款的证据,张霄楠提交了常莉娜向其发的短信,上述新证据有可能影响本案实体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6元,退还常莉娜。 审 判 长 张 建 军 审 判 员 刘 红 军 审 判 员 赵 晓 涵
二○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贾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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