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258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华,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雪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向玲,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谨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大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谨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华、被上诉人大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向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5050元,退还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刘红军 代理审判员 赵晓涵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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