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566号 |
原告: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国强,河南仟问(长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河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培培,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河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建超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人民陪审员 王书升
二○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文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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