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499-1号 |
原告:张志现,男,汉族,1965年10月1日出生。 被告:康振雷,男,成年。 被告:河南宏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振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现诉被告康振雷、河南宏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记洲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建超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文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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