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79号 |
原告李荣安,男,194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耀春,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芝田卫生院,住所地:巩义市芝田镇芝田村东边。 法定代表人闫淑景,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安诉被告巩义市芝田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安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荣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荣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荣安负担。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二Ο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增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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