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020号 |
原告:张武欣,男,汉族,1962年10月15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天庆、朱晓阳,系巩义市芝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郜敏,曾用名,郜爱敏,女,汉族,1970年12月19日出生。 被告:郜艺睿,曾用名杨丽鸽,女,汉族,1989年5月25日出生。 被告:郜浩俊,曾用名郜一伕,男,汉族,2004年10月30日出生。 法定监护人,郜敏,系郜浩俊之母。 委托代理人:袁肖磊,系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武欣诉被告郜敏、郜艺睿、郜浩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武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武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 战 锡 人民陪审员 王 喜 先 人民陪审员 曹 淑 敏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亚 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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