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安民特字第00001号 |
申请人张德臣,男,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张德臣要求宣告张永伟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德臣诉称,其与被申请人张永伟是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张永伟于2012年1月11日下午在安阳县北郭乡辛庄村玩耍时未归。其于2012年1月13日向安阳县公安局报案,但经过多方面寻找都没有下落。现申请宣告张永伟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张永伟,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张德臣的儿子。张永伟于2012年1月11日走失,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6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永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永伟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永伟于2012年1月11日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两年,申请人张德臣作为张永伟父亲,向本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张永伟为失踪人; 二、指定张德臣为失踪人张永伟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庞红梅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淑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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