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牧民申字第8号 |
申请人滕长平,男,1962年9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继荣,女,1966年10月出生,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王天玉,女,1935年5月出生。 申请人滕长平申请王天玉宣告死亡一案,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特别程序,于2014年9月1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滕长平的委托代理人任继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滕长平诉称:我与被申请人王天玉系母子关系,王天玉于2001年7月15日下落不明,至今未归,多方查找,杳无音信,特向法院申请宣告王天玉死亡,王天玉没有财产。 经查:王天玉,女,1935年5月出生,身份证号410702193505XXXXXX,原住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工人南街,系申请人滕长平之母。经公安机关证明:王天玉于2001年7月15日走失,当天到花园派出所报案,经调查至今未找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在2013年8月31日《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天玉公告,法定公告期一年,现公告期已届满,王天玉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并附有有公安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书面证明,经人民法院发出的寻找公告期满,仍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本案中,经公安机关书面证明王天玉于2001年走失,多方查找,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发出查找公告期满,被申请人王天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应当依法对被申请人王天玉宣告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天玉死亡。
审 判 员: 李九重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一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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