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光民申字第00002号 |
申请再审人张艳升(又名张维)(原审被告),男,1974年7月2日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胡庆荣(原审被告),女,1977年5月30日生,汉族,系张艳升之妻。 被申请人叶帮银(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24日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张艳升、胡庆荣因与被申请人叶帮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2)光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艳升、胡庆荣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没有依法定程序履行送达和告知义务,属程序违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范围,且经审查原审送达程序、认定事实并无不当。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艳升、胡庆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 静 审 判 员 张 崇 福 审 判 员 李 涛 二○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鲁 冬 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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