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光民申字第00003号 |
申请再审人刘雪菲(原审被告),男,1961年1月21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刘天明(原审原告),男,1965年3月26日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刘雪菲因与被申请人刘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1)光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雪菲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剥夺了其辩论权、被申请人的部分诉求超出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审庭审履行了庭审调查、质证、辩论等法定程序,无剥夺其辩论权的情形;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其它事由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事由。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雪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 静 审 判 员 张 崇 福 审 判 员 李 涛 二○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鲁 冬 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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