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新执字第122号 |
申请人夏明照,男,汉族,1961年10月8日生,住新县。 被执行人余义立,男,汉族,1972年2月7日生,住新县。 被执行人袁立慧,女,汉族,1974年5月16日生,住新县。 本院在执行夏明照申请执行余义立、袁立慧相邻纠纷一案中,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余义立、袁立慧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新县农行红星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亚诚 审 判 员 陈 平 审 判 员 李福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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