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98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生,男1966年3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方献明,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玉霞,女,1969年10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振清(曾用名郑简),男,系上诉人曾玉霞丈夫。 委托代理人余军,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文生因与被上诉人曾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淮滨县人民法院(2013)淮民初字第01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文生及其代理人方献明,被上诉人曾玉霞委托代理人郑振清、余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3)淮民初字第012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买戈良 审 判 员 杜亚平 代理审判员 付 巍
二○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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