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801号 |
牛万鹏,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 曹红霞,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万鹏诉被告曹红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万鹏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万鹏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万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牛万鹏负担。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邵孝琪 |
上一篇:被告人白某某滥伐林木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