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565号 |
原告米会英,女,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铁亚军,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会英诉被告铁亚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米会英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会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会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米会英负担。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震震 |
上一篇:被告人宋某松犯抢劫罪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