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192号 |
原告马雪玲,女,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海峰,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雪玲诉被告张海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雪玲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雪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雪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马雪玲负担。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二○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震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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