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156号 |
原告马跃中,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红霞,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爱国,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元利,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跃中诉被告马元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跃中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跃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跃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跃中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二○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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