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905号 |
原告郭海松,男,出生于1961年7月29日。 被告陈东亮,男,出生于1975年7月15日。 被告郭天仓,男,出生于1963年4月6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松诉被告陈东亮、郭天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海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俊长
二O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跃辉 |
上一篇:白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