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585号 |
原告牛淑红,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保奇,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淑红诉被告吴保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淑红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淑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淑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牛淑红负担。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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