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09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晓金,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2006年8月8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万银,男, 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汪运胜,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光山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上官绪镇,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胡晓金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3)光民初字第01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晓金、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汪运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3)光民初字第014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买戈良 审 判 员 杜亚平 代理审判员 付 巍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