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峡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西民一初字第381号 |
申请人:汪新有,男,汉族,64岁。 申请人:刘玉连,女,汉族,63岁。 申请人汪新有、刘玉连申请宣告汪春强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江伟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汪新有、刘玉连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申请人汪春强于2009年5月20日因精神病外出至今仍下落不明为由,要求宣告汪春强死亡。 经审理查明:汪春强,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17日,住西峡县丹水镇北凹村汪庄组197号。申请人汪新有、刘玉连系汪春强父母。汪春强于2009年5月20日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3年9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汪春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汪春强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本案中,汪新有、刘玉连系汪春强父母,汪春强自2009年5月20日失踪后至申请人申请宣告其死亡时已下落不明满四年,故汪新有、刘玉连有权申请宣告汪春强死亡。本院受理汪新有、刘玉连的申请后,于2013年9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汪春强的公告,公告现已届满,汪春强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汪春强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朱江伟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楚继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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