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上民特字第1号 |
申请人尤一兵,男,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 申请人尤一兵要求宣告尤明才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尤明才之子,尤明才于2003年11月份办理了前往美国的签证出国打工,前期还和家人联系,但后来由于工作不稳定,居无定所,于2008年2月21日与家人最后一次电话联系后失联,家人通过多方打听未果,现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本院申请宣告尤明才死亡。 经查,尤明才,男,1948年12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上街区吉祥街21栋9号,系中国长城铝业公司行政福利部内退职工,尤明才与申请人尤一兵系父子关系。尤明才与尤一兵之母朱永敏已于1997年6月5日经本院调解离婚。2008年2月21日,尤明才与申请人尤一兵最后一次通电话后失去联系,至今没有任何音讯。2011年4月25日,本院作出(2011)上民特字第2号判决,宣告尤明才为失踪人。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尤明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尤明才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尤一兵关于申请宣告尤明才死亡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尤明才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韦 鹏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沛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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