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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孙花叶申请复议一案的复议决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14)安中执复字第18号 申请复议人孙花叶,女,194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孙花叶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执字第336号罚款决定书,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复议。认为林州市人民法院对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14)安中执复字第18号

申请复议人孙花叶,女,194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孙花叶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执字第336号罚款决定书,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复议。认为林州市人民法院对其罚款没有依据,请求撤销该罚款决定。本院在复议审查期间,孙花叶于2014年8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本院复议审查期间,孙花叶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孙花叶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O一四年八月六日

 

 

安法网11650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