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宛龙民三催字第211号 |
申请人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国生,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峥,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交行南阳分行汇票号码为3010005122044149,票面金额3000000元,出票人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交行南阳分行,出票日期2013年8月1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交行南阳分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 娜 审 判 员 孙 小 乐 审 判 员 王 锋 旭
二○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