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光民特字第00003号 |
申请人王世英,女,汉族,1950年7月28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申请人王世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桂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婆媳关系,申请人的儿子姜银于2012年8月6日死亡。被申请人刘桂群于2009年9月28日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现申请人王世英作为利害关系人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刘桂群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刘桂群,女,汉族,1975年5月13日生,原籍湖北省,离家出走前住河南省光山县。被申请人刘桂群与申请人王世英的儿子姜银于1999年2月1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后以夫妻名义生活,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姜银于2012年8月6日死亡,现两个子女跟随申请人生活。被申请人刘桂群于2009年9月2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5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桂群的公告。法定期限为三个月,现在公告期限已届满,刘桂群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刘桂群于2009年9月28日离家出走,至今无联系,经公告,期满后刘桂群仍然下落不明。被申请人与姜银的非婚生子女现跟随申请人生活,申请人王世英作为利害关系人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刘桂群失踪,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刘桂群为失踪人; 二、指定王世英为失踪人刘桂群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 梦 扬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雷 建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