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信中法民申字第60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汤树德,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志芳,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金枝,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天印,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娟娟,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三红,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夏,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佩霞,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新胜,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新生,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晓兵,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全云,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付远斌,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付远华,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全文,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惠,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熊争艳,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翠兰,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方敏,女。 一审被告王德魁,男。 再审申请人汤树德因与被申请人陈志芳、王金枝等18人及一审被告王德魁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汤树德申请再审称,1、一审被告王德魁对4平方米的简易卫生间和花房享有永久的使用经营和租赁权;2、王德魁对4平方米的简易卫生间、花房已经支付了等价价款,人民法院不存在再判决申请人向原辉宏公司支付所谓73435元的评估价款问题;3、信阳同创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涉案简易卫生间以及所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程序不合法,结果错误,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请求撤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898号和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陈志芳等18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陈志芳等18人承担。 被申请人陈志芳、王金枝等18人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终审判决已执行完毕,现申请人提出再审,实属无理取闹,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一审被告王德魁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汤树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汤树德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红莉 审 判 员 邰本海 审 判 员 冯卫疆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邱中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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