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魏民催字第00001号 |
申请人:九台市鑫山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交煤业项目部,住所山西省翼城县桥上镇。 法定代表人:杨志军,任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桂华,女,汉族,系该项目部员工。 申请人九台市鑫山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交煤业项目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中国光大银行许昌分行签发的票号为30300051 21786771;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长葛市全顺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九台市鑫山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交煤业项目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九台市鑫山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交煤业项目部负担。
审 判 长 王 文 审 判 员 王磊华 审 判 员 杜 捷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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