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864号 |
原告陈某,女,出生于1965年9月14日,汉族。 被告郭某,男,出生于1964年12月2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二O一三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姚 兰 |
上一篇:被告人刘春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