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780号 |
原告李某,女,出生于1971年12月3日,汉族。 被告路某,男,出生于1966年8月14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二O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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