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439号 |
原告冯某某,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银洲,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张某某,女,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景建和,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闪闪,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舒力 陪 审 员 陈建北 陪 审 员 韩彦周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武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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