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魏仲提保字第00004号 |
提请人:许昌仲裁委员会,住所许昌市魏都区望田路。 申请人:李凯,男,汉族。 被申请人:黄海华,男,汉族。 被申请人:刘占峰,男,汉族。 被申请人:许昌市悦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帝豪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军,任该公司董事长。 提请人许昌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仲裁申请人李凯与被申请人黄海华、刘占峰、许昌市悦海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李凯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4年6月3日提请本院将被申请人黄海华、刘占峰、许昌市悦海酒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16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黄海华、刘占峰、许昌市悦海酒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16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 捷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