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626号 |
原告慎金龙,男,出生于1973年10月19日,汉族。 被告郭俊卿,男,汉族,现年53岁,汉族。 原告慎金龙诉被告郭俊卿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慎金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慎金龙负担。
审 判 长 肖 均 锋 审 判 员 杨 树 安 人民陪审员 王 雪 军
二O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怀 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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