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389号 |
原告程俊伟,男,出生于1983年1月18日,汉族。 被告郝翠英,女,出生于 1960年 11月 2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俊伟诉被告郝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俊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程俊伟负担。
审 判 员 肖 均 锋
二O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常 新 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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