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二终字第75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志恒,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军创、范文帅,河南译达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小软,女,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晓丽,新密市矿区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徐秋锋,女,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麻江涛,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徐新甫,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尚小软,原审被告徐秋锋、徐新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又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3元,减半收取726.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军胜 审 判 员 郑新红 代理审判员 潘 冲 二O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凯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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