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二终字第409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柯连友,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郑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某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受理75元,由郑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军 胜 审 判 员 郑 新 红 审 判 员 黄 智 勇
二○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凯 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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