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二终字第16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68年2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靖站均,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跃雨,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男,汉族,1966年7月30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某、姚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一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又以经慎重考虑为由,于2014年2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传炜 审 判 员 王燕燕 代理审判员 曹逢春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姬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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