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二终字第17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姚远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俊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西斌,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长岭,男,汉族,1962年8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丽,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柳聪聪,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滨可,男,汉族,1984年6月20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陈长岭、苏滨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继军 审 判 员 扈孝勇 代理审判员 王松洋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宝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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