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上法执字第262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吴长海,系厂长。 被执行人河南星维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来,系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水泥厂申请执行河南星维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接收后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26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云 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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