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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永刚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城县分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商民初字第600号 原告初永刚,男,1982年4月7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城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黎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初永刚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城县分公司(下称商城网通公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商民初字第600号

原告初永刚,男,1982年4月7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城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黎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初永刚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城县分公司(下称商城网通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初永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城网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初永刚诉称:2012年元月至9月份,被告在原告经营的餐馆用餐,后经双方结算二次,由被告出具欠条两张,计款63202元。后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不付。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63202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初永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举交由被告商城网通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欠条2张,拟证明被告欠原告餐饮费计款63202元。

被告商城网通公司未答辩、未举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原告的陈述及举证,本院综合认证并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初永刚系个体餐馆经营者。被告商城网通公司于2012年元月至9月间在原告所经营的餐馆用餐,用餐期间未进行现金结付。经双方结算,被告分别于2012年5月6日、12月30日向原告出具两张欠条,合计欠款63202元。后经原告催要该欠款,被告一直未能支付。原告因此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商城网通公司在原告初永刚经营的餐馆用餐的过程中,合计欠款63202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支付欠款系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怠于行使相应的抗辩权利,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6320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欠款利息及支付期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城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初永刚支付欠款6320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 治 国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露 节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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